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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子数据可作为家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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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宇 □ 实习生 陆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施行5年之际,2021年3月1日,《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宇
□ 实习生 陆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施行5年之际,2021年3月1日,《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使云南成为全国第9个出台实施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该条例在对上位法做进一步细化的同时,密切结合云南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创设性提出四大“亮点”举措,以较强实操性进一步推动反家庭暴力走向深入。
6章50条,地方立法彰显反家暴力度
云南历来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特别是反家暴法施行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推动全省反家暴工作步步深入。
“相比法规,早期出台的实施办法一定程度上存有创新性小、限制多的情况。”云南省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介绍,2020年11月,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到来之际,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共6章50条,重点规范了云南反家暴工作的12个方面: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行了首接责任制;补充完善了告诫制度;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和救助办法;明确了反家暴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了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设立了查访回访制度;建立了反家暴监测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了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适用法律的范围等内容。
云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葛琪表示,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全省反家暴工作的干预力度,畅通家庭暴力干预渠道,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将发挥积极作用。
最新规则破除证据“门槛”难题
牛年春节前夕,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发出了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这份“民保令一号民事裁定书”在数字上呈明显对比的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中涉家暴案件的数量。
“晋宁法院去年下半年共办理各类家事案件183件,离婚纠纷达130件,其中涉家暴案件就占了一半。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却不多,而申请人能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更少了。”该院主要负责家事纠纷案件的法官何珍认为这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在证明材料上有条框限制有关。“许多家庭暴力不再是直观的拳脚相向,更多出现了‘冷暴力'案例,申请人在证明材料上很难主张。”
作为对家暴新特征的有力回应,《条例》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条例》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首次将手机短信、即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纳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这在全国范围内也属创设性的提出。
畅通诉求渠道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责
据统计,云南全省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数量从2017年的9577起增长到了2019年的起,呈上升趋势。这一数据在说明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有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愿意从沉默到站出来主张自我权益。
如何更好地畅通当事人的诉求渠道,并确保当事人权益和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护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男性同样可以向妇联求助。”葛琪介绍,《条例》明确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针对家庭暴力处置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难点,《条例》也作出了明确回应。《条例》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规定。并首次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监督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和职责。这两项举措的提出更加彰显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使各相关部门在处置家暴案件时更加依法依规。
文章来源:《云南化工》 网址: http://www.ynhgbjb.cn/zonghexinwen/2021/0328/1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