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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中伦理教育活动的思考

来源:云南化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2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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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少数民族社会文化中具有丰富内涵的伦理教育被忽视 当代在多元文化教育等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各少数民族区地域的学校中都进行了相关

一、少数民族社会文化中具有丰富内涵的伦理教育被忽视

当代在多元文化教育等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各少数民族区地域的学校中都进行了相关民族文化内容的课程设计,推出了双语教学、民族文字教材、校本课程等课程,对少数民族区域的传统文化教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其所具有的特质来看:“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以影响入学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①可控性强的特征能够使民族成员接受更加正式、相对系统的文化知识教育。但是,在教育的文化传承观上,人们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片面地将教育等同于学校教育,盲目扩大或神化学校教育的功能,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传承等同为学校教育。”②实际上,教育作为一项社会整体活动,从来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的参与,在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出现得较晚,有时更被看作是“脱域”与向上流动离开民族地区的手段。应该认识到,少数民族区域中的学校教育其文化生命力之根在本地区的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学校不可能也不应该独立承担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任务。目前学界过多地将学校德育课程教育视为伦理、道德教育传承的主要传承场与内容,这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几乎完全忽略了民族地区学校之外丰富多彩的伦理道德教育内容与形式对民族文化传承的意义。张诗亚教授对这种学校之外的民族教育活动有着精辟、深刻的认识及理解:“学校外的诸种教育实践活动正是因为其不集中进行、缺乏系统性、无专职教师、计划性和目的性不强等看起来似乎是不利的特点,才具有更为强大的力量。唯其不集中,它才是分散的、无处不在的、无孔不入的;唯其不系统,它才是极为灵活、可以随其紧密契合的文化习俗等分解或组合的;唯其无专司教师之职,它才是人皆可以为师、物皆可以为法的;唯其没有明确宣称的计划与目的,它才能在不知不觉之中寓于一切活动之中,作用于人。可以说,学校外的教育正是因为其天然地、极为和谐地寓于人类的一切活动之中,它才是无时无刻不在以最佳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在完成其教育功能,因而也是最隐蔽、最有力、最持久、最具有支配作用的,从而也是最无法从根本上替代的。”③

二、民族伦理教育是文化多样性发展的生动体现

伦理教育在文化体系中的基本要义是:它不是对文化共同体或群体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相互关系或“人际关系”的教育,而是强调个体与文化共同体(或群体)、民族成员与民族文化整体之间关系的教育,即:个体良好的个性养成与美德的形成有赖于自身所属的这个文化共同体的善念、规范及标准。其实质是教导个体的人如何与家庭、族群、社区、社会(或国家)等自身属于其中的共同体相互统一,从而形成一个带有自身所属的那个共同体特殊性的个体。这正如黑格尔所言:“教育的作用就在于将具体物分解为它的特殊性。” 所以,伦理教育的最初的也是最有自然效力的表现形态就是各民族传统中先在于个体存在的具有一定“特殊性”④的风俗习惯,也只有在这种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风俗习惯中,才能够诠释与履行标准、规范与美德。因此黑格尔才认为,只有在伦理性的共同体或群体中才能诠释和履行关涉个人或个体成员的道德观念、规范及标准。伦理教育,本质上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积淀和生命智慧、生活智慧,并以此来对个体进行系统的教化和影响,产生认同,统一人们的思想与行动,使民族中个体性的“多”复合为“一”,从一种共时性的意识形态成为一种历时性的民族传统,形成文化的多样民族性特质与传统 。⑤对传统的教化、认同与传承,常被一些哲学家、社会学家及心理学家称之为“集体记忆”。不同民族的“集体记忆”就构成多样性民族文化延续性的源泉。没有各民族对自身文化“集体记忆”的教育、传承,伦理或民族整体的精神、意志就不可能超越特定的时空而成为真正的历史和传统,就不可能形成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在这个意义上,伦理教育不仅是特定时空中特定民族普遍的文化行为方式或风尚,而且是一个民族对自身文化积淀中的生命智慧、生产智慧及生活智慧进行反思、筛选,使其中的精华得以延续而成为一种超越时空的历史普遍的文化传承能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集体记忆力”。

文章来源:《云南化工》 网址: http://www.ynhgbjb.cn/qikandaodu/2020/1028/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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